【案情】周某、肖某举行婚礼,聘请某公司为其做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租赁、音响、花艺师等,总费用5500元,其中摄影服务为600元。婚礼结束后,周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务费。而后,该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影资料丢失,无法向周某、肖某交付该资料。周某、肖某遂要求法院判决返还服务费5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故该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应当是摄影部分的服务费6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同时,由于婚礼过程摄影资料记载的内容对于周某、肖某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该公司造成记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对周某、肖某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人民法院结合该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
【说法】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本案诉争的摄影资料记载了周某、肖某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影像资料的丢失,侵犯了二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虽未对当事人造成生理上的身体健康及完整性的损害,但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示,经营者要不断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尤其是对顾客有精神价值的商品、服务,更要提升经营质量,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金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