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近日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在监督体制、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并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办法》自颁布施行已有二十多年,实践中存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清、手段单一、效能低下的现象。为此,修订原《办法》,改进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范围和内容、规范监督程序、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能,有助于提高我省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以高质量监督制度推动我省法治政府建设。
《办法》准确界定行政执法的范围,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纳入行政执法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比如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为提升行政执法监督的效能,《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政府负责人签发督查令,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监督部门发现问题进行处理时,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报监督部门;对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事件、重复发生的类型化行政执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事件,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发出书面督查函或者组成督查组等方式进行督查,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当配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