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鞠 劼 陈丽英)楼下旅店突起火灾殃及楼上住户,消防队未能查明起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近日,该案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依法判决户外广告灯箱的管理者闫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5400元。
原告龚某、薛某所有的房屋位于闫某经营的旅店楼上。闫某在与龚某、薛某相邻的外墙上悬挂了一广告灯箱。2020年8月6日至8日,闫某的旅店因故关门歇业。6日17时许,南岸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闫某经营的旅店发生火灾,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灭火。
经查,此次火灾对旅店楼上共5层楼的住户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2020年10月19日,南岸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闫某所悬挂的广告灯箱的右侧背部,但起火原因尚不明确。
2022年3月16日,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龚某、薛某将闫某诉至法院,请求闫某赔偿二人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某作为旅店的经营者以及广告牌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对经营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负有消防安全义务和管理保障义务,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其室内外的用电设施设备,及时发现、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并自觉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闫某虽提交了证据拟证明事发当天已关门歇业,但不能证明其已切断了广告牌的电源,本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旅店广告牌右侧背部,广告牌背部安装有灯管、电线等设备,属于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
庭审中,闫某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事发当天案涉广告牌已切断电源,再结合起火部位是广告牌右侧背部等因素,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本次火灾起火原因系广告牌通电电器设备故障引发,具有高度盖然性,应由闫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鉴定,龚某、薛某的经济损失为45400元,一审法院遂判决闫某赔偿龚某、薛某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45400元。闫某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闫某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