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惠性、公平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多年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地制宜推出了一批“贴心”使用政策,以切实提高职工解决刚性和基本住房需求的能力。
公积金贷款——首次使用最高限额可占房价八成购买保障房5年贴息1875.63万元
在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中,有一个专门针对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中小套型住房的“差别化”政策。从2012年7月20日起,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对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也有优惠,从2013年4月15日起,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在计算可贷额度选择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的,可在计算出的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万元。
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贴息更是一项惠民实事。从2012年1月1日起,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对其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自公积金贷款发放的3年内,职工在每年的申请日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贴息额度为上一年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利息总额的50%;职工在每年的申请日前未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贴息额度为上一年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利息总额的40%;贴息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但职工年度实际支付贷款利息低于500元的,按实际支付利息计算。该项政策执行5年来,累计办理贴息9811笔,累计贴息金额1875.63万元。
公积金提取——危旧房改造可一次性提取余额重病提取累计达2.66亿元
从2005年11月23日起,经各地住建部门公布认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的任一成员及其同一本户口簿的直系亲属均可提取公积金。其中购房使用各类住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不需留存余额;购房不贷款的,自购房3年之内,可每年提取两次公积金。
对于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市公积金中心则出台了相应的补贴政策。具体为:从2013年4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5年以上(含5年),在个人账户销户前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5年以上(含5年)未提取过公积金的,可以在办理销户提取时领取补贴,补贴资金直接转划到本人指定有效借记卡内。
补贴金额按个人账户销户时的账户余额乘以补贴比例计算。补贴比例根据未使用年限分为两档:未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至10年的,补贴比例为5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与3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未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补贴比例为5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与3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截至2016年7月底,累计补贴金额已达到0.95亿。
针对危旧房改造工程,市公积金中心想住户所想,推出了相关惠民政策:从2011年7月1日起,凡是列入苏州市区各批次危旧房改造工程及涉及到拆迁、安置的住宅户居民,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不受拆迁安置支付金额限制;其直系亲属也可以同时提取,不受同一本户口簿的限制。
目前列入以上改造工程的项目主要有6项,即南环新村危旧房解危改造工程;城区居民家庭改厕工作;桃花坞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整治保护利用工程;虎丘地区综合改造工程;梅巷片区项目;解放新村部分危旧房项目。职工可凭有关项目的安置补偿协议(改造协议)、有关项目的结算凭证,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卡、婚姻关系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办理提取。
同时,对患重病的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罹患规定的5种重大疾病的,从2011年10月1日起,在患病治疗期间,以上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金额,每年可以提取2次。5种重大疾病是指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
职工可凭医保定点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医院开具的治疗费用凭证、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办理提取。截止到2016年7月底,市公积金中心共办理重病提取7182笔,提取公积金2.6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