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新版《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苏报讯(首席记者 徐蕴海)从10月1日起,凡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下年度要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这是新版《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内容之一。昨天,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布了相关通知。
市住建局建筑业处负责人介绍,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苏州市市区早在2005年1月1日起就开始实行“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2007年3月21日起,又实施了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相关办法。此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精神,对原有办法作了进一步调整完善。
新版管理办法中明确,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应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将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
根据该办法,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缴纳。缴纳年度定额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企业最高资质等级缴纳,即一级以上(含一级)建筑业企业为40万元,二级、三级建筑业企业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年度定额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保证金额标准同上。
缴纳单个项目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合同额大小不同缴纳:合同额小于2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合同额的10%;合同额大于等于200万元到4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从20万元到80万元不等。单个项目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保证金额为合同额的10%,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
该办法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额度与企业信用状况挂钩,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实行信用差异化管理。连续两年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中被评为A类且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免缴下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年度被评为A类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减半缴纳下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果上年度被评为D类或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要工程款、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到期未及时续保或曾发生拖欠行为有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重点监控其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