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者当天就诊后自行回家,却在第二天凌晨突然死亡,家属状告肇事方要求赔偿59万余元。不过,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最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696.56元。这又是为何?现代快报记者进行了了解。
超车酿祸,骑自行车女子受伤
事发2015年4月11日晚上,陆新驾驶公司的小客车在常熟市辛庄镇某道路行驶过程中,在超越路边同向行驶的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小客车车身左侧与对向行驶的陈丽所骑的自行车相撞。小客车为避让自行车向右变向时又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陈丽、徐某受伤。陈丽被立即送至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当日进行完检查治疗后,陈丽步行出医院乘车回家。
事故后,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横生变故,伤者第二天死亡
不过,到了2015年4月12日凌晨,陈丽被120急救车送至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当时陈丽已神志不清,经初步诊断为头部损伤、迟发性脑出血、猝死,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此,陈丽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肇事司机、车辆所有人、肇事司机所属公司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因陈丽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计59万余元。
涉案交通事故双方责任比例未确定,陈丽又在事故第二天离奇死亡,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下、矛盾重重。肇事司机一方称,事故发生后曾经到医院看望陈丽,当时看到的陈丽面部和尸检报告中描述的左面部皮肤擦伤完全不符;尸检报告中描述死者12处骨折,但事故当日死者的CT检查并未显示。
于是,承办法官调取了公安部门的相关文字卷宗及音频、视频资料,并申请对陈丽头部及胸部严重损伤是否为涉案交通事故所致进行司法鉴定。
尘埃落定,法院判决2000多元
鉴定报告认为,死者体表左侧广泛分布皮肤擦挫伤,但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检查时未见上述体表损伤记载,且胸腹部CT未反映胸腔器官存在损伤改变,也未见肋骨新鲜骨折。不排除陈丽头部损伤与2015年4月11日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其胸部损伤与2015年4月11日交通事故之间难以建立因果关系。
法院据此认为,陈丽胸部损伤系交通事故后二次受伤所致,二次受伤亦有可能造成其头部再次损伤;且陈丽在头部损伤的情况下未留院观察治疗,主动要求离院回家,对之后损害的发生自身有一定的过错。现其家属主张陈丽因交通事故致死亡,明显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者家属2015年4月11日交通事故当天陈丽的就诊费用及交通费合计2696.56元;驳回原告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法官还透露了一个细节,4月12日凌晨陈丽亲属拨打120急救电话时曾称:“有人跳楼”,要求来车抢救,虽然其事后解释为“为了让车子快点来,故意说的严重一点”,但结合司法鉴定报告的内容,法院认定死者在交通事故后发生了再次受伤,陈丽家属隐瞒了相关事实,不能认定交通事故是造成陈丽死亡的唯一原因,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