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违法行为越来越低龄化,真是让人担忧
近年来,电动车因其速度较快、方便省力、经济环保等特点,在我国已成为高度普及的代步交通工具,但同时,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数量也急剧增加,其中不乏未成年驾驶人的面孔。并且有着低龄化严重的趋势。本报通过梳理三个典型案例,呼吁未成年人及其父母重视违规驾驶电动车的危害性。
□商报记者籽言通讯员周春晓
未成年人骑车肇事,
谁来赔?
某日,小东(化名,15周岁)从补习班下课后,骑着父母的电动车回家。因当时恰好在下雨,路面比较湿滑,加之天色已黑,无法很好地观察路面情况,小东在骑车经过某街道时,不慎与王某驾驶的小汽车撞在一起。小东被撞倒在地,并造成右边小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小东将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官认为,依照相关法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须满16周岁,但事故发生时,小东未满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负一定责任,故法院最终判令由被告王某承担本次事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范围内先予赔偿,小东自负20%的责任。
母亲违规骑车,儿子车祸中致伤残
刘女士骑电动车搭载儿子小强(化名,13周岁)在马路上行驶,通过事发路口时,刘女士骑车由东向西逆行行驶并在路口转弯,与由南向北驾驶货车的赵某发生碰撞。小强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头部着地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并实施开颅手术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小强颅脑损伤,治愈后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赶往现场处理,因事发路段无监控设备,故交警大队无法查明事发时的交通信号灯情况,也无法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经查,事发时,赵某为某公司员工,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且事故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后小强将赵某、赵某工作的公司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小强的全部损失。
法官认为,本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因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事故发生时,原告的母亲刘女士骑车逆向行驶,且载有原告,依照相关规章条例,电动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事发时原告已满12周岁,故原告母亲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令赵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母亲承担20%责任,赵某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超出部分由赵某工作的公司承担。
少年骑电动车 载人飙车撞伤人
姜某(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在马路上行驶时,被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车从后面撞倒,姜某倒地并致肋骨断裂。经查明,撞人的电动车驾驶人为一名未成年人小磊(17周岁),事发时他载着母亲在马路上飞速行驶,快接近姜某时,小磊为避让一辆自行车,但又因车速过快来不及刹车将姜某撞倒,引发本次事故。
姜某起诉小磊及其父母,要求赔偿姜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法院受理后,小磊父母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故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另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电动车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坐椅。但现实中,不少未成年人家长不知道上述法律规定,不仅自身存在违规载人、驾驶的情形,甚至支持、鼓励未成年子女骑车上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生理、心理均未发育成熟,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差,不适合骑电动车,加之不少未成年人交通意识薄弱,闯红灯、超速、逆向行驶、违规载人、驶入机动车道等行为时有发生,稍有大意,就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在此,提醒广大未成年人父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路上骑电动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虽难以强制管理,但如引发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未成年人父母应当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危害性,禁止未满法定年龄的子女驾驶电动车,并以身作则,严守电动车的法律规定及交通规则,为子女树好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