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上午,扬州市检察院浦志强副检察长以公诉人身份出席被告人王连顺故意杀人一案的开庭审理。该案由扬州市中院蒋惠琴院长担任审判长。
今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连顺驾驶货车从盐城去仪征送货,凌晨4时行驶至宝应县X303县道鲁垛镇五顷村徐家组路段时,因雾大及车速过快,撞上同向推三轮车步行的被害人徐某(男,殁年74岁),被告人王连顺下车查看后,见被告人伤势过重,即从车上取出蓝色毛巾,掩捂被害人徐某口鼻部约五分钟,待其停止挣扎后,将被害人及三轮车拖至路旁油菜地里,被告人王连顺驾车离开现场后,因顾忌车辆破损一北查获及抛弃被害人位置人流密集,又驾车返回现场,将被害人搬上车后排座位,行至安大公路大溪桥东侧后将其抛至河中,后返回建湖。被告人王连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王连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