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不足一个月的80后男青年马某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后,应同事之邀至某鱼塘聚餐喝酒,并在酒后下鱼塘游泳,谁知溺水而亡。马某之死谁该担责?他的家人为此起诉到法院。该案历时1年多,经过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版,最终由鱼塘的两名经营者承担25%的赔偿责任。
马某出生于1989年,2015年5月中旬,他担任某资产管理公司镇江营业部经理。2015年6月6日上午,公司组织部分员工前往镇江南山参加公益活动。
活动结束后,公司员工王某邀约同事马某、夏某等人前往其承包的鱼塘处吃午饭并喝了酒。饭后,马某、夏某先后下到一块鱼塘游泳,不料马某溺亡。
随后,马某的父亲与妻子将该鱼塘实际承包经营人(王某、章某),承租人,所有权人(当地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安全保障设施的鱼塘内游泳,应对其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具有充分认识,而却自愿置身其中,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且具有过错。
王某作为经营者,未尽到有效劝阻义务,因此,王某、章志伟作为共同经营者应对马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马某过错程度及王某、章某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法院酌定由王某、章某承担25%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71万余元(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0元),判决由王某、章某承担25%,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后因被告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马某酒后下到鱼塘内游泳,而该鱼塘仅是提供垂钓活动。王某作为经营者,在知晓马某将可能游泳而处于危险中时,并未尽到有效劝阻义务,因此,王某、章某作为共同经营者应对马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医生提醒,饮酒会大量消耗人体内储备的葡萄糖,酒精还能抑制肝脏的正常生理功能,妨碍体内葡萄糖转化及储备,使人易出现低血糖的症状。酒精还会干扰大脑皮层的节律,增加心脏负荷,致头脑昏沉而影响对水中情况的判断能力和肢体协调能力。这些因素无疑增加了发生游泳意外的几率,因此,酒后和疲劳时切忌下水,以免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