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连云港市区发生一起“宝马撞人案”,车主撞红灯与一辆抢黄灯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出租车上1人死亡2人受伤,事发后,宝马车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并起诉。近日,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宝马车主卞某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去年2月18日晚,卞某驾驶宝马轿车准备从瀛洲路向南回家,车至瀛洲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在明明是直行红灯的情况下,卞某却加大油门闯红灯,只听到一声巨大的响声,宝马车车头瞬间塌陷,车内气囊全部打开。被撞得头晕眼花的卞某走下车,这才发现一辆出租车的后侧基本没有了,出租车零件散落一地,撞飞了的车轮甚至砸到了一辆等红灯的私家车前保险杠。出租车司机和乘客都有不同程度受伤,几名年轻人躺在地上,其中有一人血流满面,已经失去知觉。
很快交警赶到现场,120救护车将伤员送到医院。卞某被这突发的情况完全吓蒙了,直到交警将其带回调查,才慢慢回忆起事发经过。为了保存证据,交警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了血样提取,血液样本连夜被送到江苏省物证鉴定中心,经过检测,在卞某的血液中检测出冰毒成分,很快卞某被刑事拘留。不幸的消息接踵而至,受伤的几名年轻人中,一名19岁的大学生不幸抢救无效死亡,另两名年轻男女都不同程度出现了血尿、脑震荡的不良反应。
去年6月20日,海州区检察院认为,卞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征,决定以该罪名向海州区法院对卞某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法院经查证发现,事发当晚11时11分,被告人卞某驾车沿瀛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瀛洲路与朝阳路交叉口,以107-137.6公里的时速闯红灯通过该路口,轿车前部与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的出租车右侧中后部相撞,造成出租车驾驶人及乘客一人死亡、两人轻微伤。出租车散落零部件致另一辆轿车受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主观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卞某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客观行为上,卞某超速驾驶的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危险的行为;从犯罪对象来看,本案中不存在连续撞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综上,被告人卞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重大事故,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日前,法院结合被告人卞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卞某以交通肇事罪获刑两年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