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相约同去长江边电鱼,其中一人负责在水里电鱼,却不慎将船上负责划船的同伴电死。近日,鼓楼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6年7月7日下午3时左右,李某在去电鱼的路上遇到朋友王某。听说李某正准备去电鱼,王某提出要和他一起去。两人将电鱼工具在一条小铁船上组装好后,李某就划着小船带着王某来到码头旁边下游的一处树林江边。
李某让王某去船尾处划船,自己就站在船头用电捕鱼工具电鱼,根据李某在庭审中的供述,他电鱼是用船上的电瓶连接逆变器,逆变器通出两条电线,正极连接的电线在捕捞竿上,负极电线则是通到水里的。李某表示,当天两人“收获颇丰”,电到的十来条鱼,最后电到的一条鱼,鱼漂了上来但随后又跑掉了,见到手的鱼要跑,李某就一直踩着开关,用杆子去电这条鱼,却一直电不起来。
这时,专注电鱼的李某才发现,船不动了,回头看见王某整个人歪倒在船上,连接负极的电线搭在了他身上。李某赶紧把连接电瓶的电线夹拔掉,并打电话喊人帮忙把王某送医院,但王某还是没被抢救过来。
法院认为,电鱼是我国《渔业法》等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使用自制电鱼设备电鱼,不仅非常容易导致触电身亡的安全事故,还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而李某和王某在电鱼的过程中,都没有穿戴绝缘装备,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能预见到电捕鱼的危险,而他却没有对帮助自己电鱼的王某做任何安全提醒,也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导致王某触电死亡,应当承担责任。
近日,鼓楼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