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钱国东 通讯员 宋科)近日,消费者赵先生因书包损坏送去商场维修,没想到途中被维修部大意丢失。经过消保委塘桥分会调解,商场最终同意赔付赵先生一个等价位的新书包。
1月5日,赵先生在塘桥镇某商场帮女儿买了一个“新秀丽”书包,价格为1800元。可没用多久,书包提手处开裂。经过与商场协商,商场表示可以修理,但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赵先生表示同意后,便将书包留在了商场。可是,当他按约定日期去商场取包时,对方告知书包丢了。为此,赵先生要求商场赔偿。商场相关人员却找托词说书包是维修站丢失的,要赔需要找维修站。因协商未果,赵先生向消保委塘桥分会投诉。
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商场方也承认确有此事。根据《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谁销售谁负责”原则,消费者找经销商解决售后问题,这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在售后服务过程中,商品受到损失,消费者向经销商索赔,也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经销商应该先行赔偿而后向维修方追偿,不应一味以“不是我弄丢的”为由推卸责任。经分会工作人员调解,最终商场同意赔付给赵先生一个同等价位的新书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