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在丹阳成立工业炉公司后,通过伪造业务单位公章、冒充业务单位人员、虚构业务量、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额等手段,骗取银行3000多万元贷款。近日,丹阳法院对这对夫妻判处了刑罚。
据法院介绍,马某(男)、姚某(女)系夫妻关系,2002年5月28日,两人投资成立丹阳市某工业炉有限公司(下称工业炉公司),经营工业炉及配件的制造、销售、安装、修理等,马某任法定代表人,姚某主管公司财务等事务。
2013年2月,工业炉公司向中国邮储银行申请需以应收账款作明保的融资贷款,马某、姚某在明知应收账款远低于贷款申请额的情况下,指使会计私刻了业务单位公章,派人带假章去重庆冒充业务单位负责人,同时另安排人手与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去重庆与“业务单位负责人”谈判,“三方”签署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并一起实地参观了业务单位厂区。
马某、姚某以此方式制作虚假工业品定作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公司3次从中国邮储银行获得贷款计1300万元。
至2014年7月,中国邮储银行在工业炉公司逾期未还贷款的情况下,向应付账款给付单位催还,发现对应应收账仅300多万元,且地处重庆的业务单位对转让债权担保贷款一事毫不知情。经物证鉴定证实,工业炉公司申办贷款材料上所盖业务单位的公章系伪造。
2013年底,工业炉公司为获得中国建设银行的2000万元保理贷款的续贷,马某提出在其注册的另一空壳公司与工业炉公司之间虚构购销合同、业务量,转让应收账款给银行作抵押,为此安排会计等人员制作了该空壳公司的虚假门楣、工业品定作合同、发票等材料,从中国建行获得续贷2000万元,至案发未能偿还。
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骗取贷款的行为系工业炉公司单位犯罪,公司已于2015年1月被宣告破产而依法不予追诉,但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马某、姚某作为工业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马某、姚某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法院对马某、姚某依法以骗取贷款罪,分别作出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