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连云港法院资源环境审判白皮书》,介绍了2013年至今连云港全市法院资源环境的审判情况,同时发布典型案例8件。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也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连云港市各级法院在资源环境审判工作中主动创新工作模式,践行修复性司法,形成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连云港经验”。
2012到2014年,王某某在连云港赣榆区经营石英石加工厂期间,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购买工业废盐酸清洗石英石,将酸洗过程中产生的100多吨含酸废水通过渗坑排放至附近的龙北干渠,导致相关水域受到严重污染。
赣榆区环保协会依法提起了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某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相关费用51000元,用于对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并且在判决生效后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用以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不足部分,由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在这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中,法院创新引入“劳役代偿”责任承担方式,判决当事人以提供公益劳动的方式替代民事赔偿金不足部分,这在全国引起了较大反响。
此后,连云港全市法院又进一步拓展了修复性司法的判决方式:对毁坏林木的,判令补种复绿;对滥捕滥涝的,判令增殖放流;对走私有毒有害物品的,判令废物原地退运;对有过污染行为的,发出禁止令禁止从事相关污染行业。
2015年12月19号和20号凌晨,王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在赣榆区砍伐杨树163株,造成生态效益损失超过2万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王某在指定地点补种植树1940棵,通过“补种复绿”的方式保障被破坏的林业资源得到修复。
据统计,连云港全市法院先后在29起资源环境刑事案件中,适用修复性司法判决方式,判决被告人补种各类树木11214株,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专项资源环境修复金超过110元。
目前,“劳役代偿”、“异地补植”作为江苏法院亮点工作已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省高院也以工作简报等多种形式推介连云港全市法院的资源环境审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