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履职 不得打听案情
苏报讯(首席记者 钱怡 通讯员 褚新宇)今后,凡是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及违规接触被审查对象的纪检监察干部,经核查属实的,轻则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重则追究法律责任。
近日,市纪委出台《苏州市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及违规接触被审查对象等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包括纪委委员和其他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实行登记、报告和备案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带头明纪守纪,严格执行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案情、过问案件,不得为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对象说情、打招呼或者以其他方式干预执纪审查等工作,不得违规接触被审查对象及其特定关系人。监督执纪工作人员遇有打听案情、过问案件和说情干预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告知其有关政策、纪律和要求。
《暂行办法》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人员遇到纪检监察干部有以下7种情形的要记录在案:一是非因履职、非经规定程序,打听或者了解执纪监督、执纪审查等方面案件的线索核查、谈话取证、事实认定、定性量纪、领导批示、审议讨论等情况的;二是未经组织批准,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情况的;三是打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工作人员、案件证人、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四是以反映、报告情况为由,为执纪监督、执纪审查等涉案对象说情、打招呼的;五是要求在违纪事实和责任认定、纪律处分等方面给予特殊对待,或者违规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倾向性意见的;六是授意、纵容或者用其他方式干扰、阻碍执纪监督、执纪审查等工作的;七是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形。
《暂行办法》要求监督执纪工作人员记录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和违规接触被审查对象等有关情况应当全面、如实,并留存、提取文字材料、录音录像、手机短信、微信或者QQ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严禁不记录、选择性记录或者虚假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