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有这么三个人,抓住驾驶员酒后开车发生事故害怕被处罚的心理,设计圈套邀请朋友喝酒,再碰瓷制造事故敲诈钱财。现代快报记者从南通市通州法院了解到,目前刘某等三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三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男子刘某是安徽省霍邱县人,与晏某同在通州区川姜镇做快递派件工作。由于手头拮据,2016年3月的一天,刘某与晏某、王某闲聊时,提议通过邀请熟人喝酒,再在熟人驾车离开时制造交通事故来敲诈。刘某的提议得到晏某、王某的赞同,三人便着手物色对象。
2016年3月16日夜,刘某、晏某经共谋后,由刘某邀请与李某在其住处附近的夜排档聚餐,并不时向李某敬酒。聚餐结束后,刘某谎称让李某帮助其驾驶小型汽车接朋友。随后,刘某坐在其小型汽车上指引李某驾车,而晏某则伺机在路边等候作案。
当晏某看到李某驾车驶来时,其驾驶二轮电动车故意擦碰小型汽车左侧反光镜倒地。经医院检查,晏某并未受伤,但其仍向李某索要人民币12000元,否则威胁要报警称李某酒驾。刘某假意从中调解,迫使李某答应给付晏某人民币11000元,并写下欠条约定次日交付。
次日上午,因李某未筹集到钱给付,晏某报警。数天后,李某想起来曾经见过晏某,确认晏某是刘某的朋友,遂质问刘某、晏某,后经刘某的朋友劝解,双方和解。
首次策划作案没有成功,刘某、晏某并未气馁,并拉入王某参与作案。2016年11月2日夜,刘某、晏某、王某经共谋后,故技重施准备敲诈朋友周某。但这次周某酒后发出车祸后,选择报警处理。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川姜中队民警调查,周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mg/100ml。2016年11月11日,王某骗取周某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后分别给付刘某、晏某各人民币1500元,将剩余人民币2000元占为己有。
12月8日,周某在一饭店吃饭,看见王某和刘某的一个朋友在一起,其立即把刘某的朋友抓住,并将王某扭送至派出所。后刘某、晏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并将赃款人民币5000元返还周某。
而周某则因在其他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事故,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