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15天的“尝鲜期” 单张不记名卡限额1000元
在苏州,预付卡深入到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类行业打着超值优惠的旗号,鼓励消费者办卡。但消费者经常会遇到这种欲哭无泪的情况——KTV突然关门,理发店一夜“变脸”,这个时候,充钱办的卡都成了废卡。
不过,接下来消费者就可以不用有这样的担心了,下月起实施的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对预付费卡“收骨头”!
真实案例:健身馆一直没开业意向金却不肯退
日前,市民李先生投诉说,今年2月份,他相中园区星华街和东沙湖路交叉口一家连锁健身馆,当时健身馆正在推销会员卡,说是可以缴纳意向金后享受会员卡优惠。他当场交了100元意向金,拿到了一张收据。因为过了好久健身馆都没有开业,他向店方表示他不想办卡了,但健身馆表示可以把意向金换成10张游泳券。
让李先生感到郁闷的是,这10张游泳券同样不能使用,“游泳券上有时间限制,而且健身馆一直在装修根本无法进去使用,还规定周末、假期、下午都不能用,这不等于就是废纸吗。”李先生说。
从2月份等到现在,健身馆一直没有开业,而100元换来的游泳券到5月31日就已经到期。为此,他多次找到健身馆,希望将游泳券延期到健身馆正式开业,或者直接退还100元意向金,但遭到了商家拒绝。
购买预付式消费卡有15天反悔期
这样的霸王商家“逍遥”不了!
日前,苏州工商局消保分局解读了下月起实施的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最新条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
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预付式消费卡后有15天反悔期。在反悔期内要求退卡,经营者须无条件退还!一旦被认定违反规定,处罚措施绝不手软。
按条例规定:如果定性为欺诈行为,经营者要对消费者退一赔三;对于卷款逃逸的经营者,将通过信用管理的方式,设置预付卡逃逸黑名单,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限制逃逸者,解决找不到人的问题。
苏州市消保委近年来受理投诉表明,因退卡遭拒,是引发这类投诉的一个重要原因。
记名卡限额5000元,不得设定有效期
新条例还规定: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且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各项责任与权利,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根据新条例规定:经营者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卡,或者未履行退款义务的,最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将一定程度上防范经营者借卡集资等行为,一旦出现问题也能为消费者减少损失,提供保障。
小编提示:预付式消费前要多做了解,尽量选择证照全、信誉好、规模较大、经营较好的企业,不要只图优惠,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避免一次投入资金过高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