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的风险防范
□苏州市委党校副教授 辛军
防范行政执法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必须牢牢树立法治信仰,用法治思维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我国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有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补偿以及相应的政务公开等等,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如果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极易产生行政争议,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旦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败诉,相关责任人员就可能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重则涉嫌职务犯罪。
一般说来,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严格依照法规操作,可能承担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第二,承担行政责任;第三,承担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第四,引发与行政相对人的信访纠纷;第五,引发舆情危机。
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2015年我国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随后行政诉讼数量迅速增长。2016年,苏州市法院系统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3079件,同比上升44.4%;苏州市复议机关新收案件1425件,同比上升60.47%。这说明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正在逐步突破传统“民不告官”“和为贵”的束缚。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委托的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努力改进和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这不仅是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而且对治理苏州的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廉政建设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全国各级政府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要求行政执法必须从权治走向法治,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当前在行政执法中与法治思维不符的习惯性思维主要有:
第一,“官本位”思维。这是一种以“官”为本的价值取向,是“权力崇拜”和“权大于法”的思维,导致现实中滋生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唯上是从的思想意识。“官本位”思维不仅与法治思维格格不入,与党中央执政为民的“民本位”思想更是背道而驰。
第二,维稳思维。在稳定压倒一切背景下,一些领导干部往往采取“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思维模式,违反规则和程序将事摆平。在解决问题时倾向于运用“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花钱买平安”的结果往往是助长群众闹大维权的预期,增加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本,加速了社会基础秩序和价值体系的溃败。
第三,计划命令思维。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政府解决问题靠出台政策指令和发出号召,群众积极响应并坚决执行,法律仅仅看作工具而已。一些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因此形成了“政策灵活有效率,法治思维呆板滞缓”的思维定势,对人民群众对诉求往往采取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来解决。这种思维以政府为中心,以“命令”和“强制”为手段的管控式执法,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政府执法难”与“民众维权难”的双重困境。
第四,人情伦理思维。我国传统上一直是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熟人社会,价值判断常常以三纲五常、忠孝节义、惩恶扬善等伦理道德为标准,而且这种价值判断深深渗透在事实判断之中,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
第五,经验性思维。一些公职人员未能与时俱进提高自身素质,工作中解决问题总是选择过去曾经获得成功的行为方式,凡事必须遵循先例,靠自己的直觉和经验解决问题。
第六,实用性思维。“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谁管着我我就尊敬谁,谁对我有用我就帮助谁。
以上习惯性思维导致许多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偏差,未能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局限,导致颁布的任何政策和法律都有一定滞后性,实践中政策缺失、
政策失效、政策失衡是常态。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要符合常理、常识、常情,做到行政相对人满意佩服,考验着执法人员的智慧。
在党和国家要求“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实行终身问责”的背景下,要防范行政执法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必须牢牢树立法治信仰,用法治思维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这需要在工作中建立“刚柔相济”的行政执法模式,充分利用网络问政方式实现政民互动,吸收人民群众参与执法,从管控式单方执法走向人性化合作执法。目前政民互动的形式主要有公众评议、执法协助、执法监督、听证会等,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很多地方灵活开展行政指导,综合运用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奖励引导、示范推荐、信用公示、信息披露、警告告诫、案件回访、行政建议等方式开展人性化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只要坚持“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法无明文授权即为禁止”的法治原则,强调遵循规则思维、程序正当思维、公正平等思维、权力制约思维、权益保护思维,引导全社会慢慢树立法治信仰,行政执法的风险才能从根本上得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