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规范化增强司法公信力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研究室主任 徐文杰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得以实现和有效运行的基础。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实现这一目标,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提高司法公信力,而这正是法治得以实现和有效运行的基础。
首先,“感受”一词体现的是一种主观心态,因为公平正义总是相对的,正如一千个读者心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在每一个讼争对立的司法案件中,各方都认为自己的诉求符合公平正义,而司法者必须在两造之间作一裁决,这一裁决最多只能支持一方诉求,通常的结果是双方诉求都没能完全满足——这是司法权作为一种裁判权的本质属性所决定。如果人民群众对司法主体缺乏信任和尊敬,对司法过程充满疑虑和担心,则即便这个裁决是司法者严格依照自己对法律诚挚的理解,凭自己的良心所独立作出,依然不可能让人民群众得到公平正义的感受。
其次,法律的有效实施仅靠强制力或强制力的威慑是远远不够的,这将耗尽国家的资源而仍然效果不佳。必须要有一个更好的状态,那就是司法管辖范围内的各方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和执行,这必须建立在人民群众不是对结果评价满意而是相信其产生的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才具有自觉服从和执行的可能。
最后,司法的公信力如同精美的瓷器,一件不公的裁决轻易就能使整件瓷器粉碎,而要粘合起来所需花费的努力难以想象并且效果不佳——这就要求司法者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如同维护精美瓷器般小心翼翼地维护司法公信力,不让它受到一丝伤害。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可能以裁判结果符合当事人诉求来获得,只能是让人民群众相信司法主体形成裁决的过程是公正的,所阐述的法律原则是正当的——这就是程序正当的价值。“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种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司法的规范化。当司法的过程严格规范毫无瑕疵,人民群众才会持信任的态度,裁判结果才会得到尊重和服从,否则纠纷就会永无休止。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为人民服务。法官不是“官”,而是代表国家为人民提供司法服务的特定人员,通过司法裁决实现定纷止争,使争议双方到此为止重新投入生产来创造社会财富,从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每一位法官意识到面对的一个个当事人都是他们的服务对象时,他们就会明白所坐的法台之所以高于当事人,是因为人民出于信任自愿赋予的权威,之所以穿上法袍是因为人民相信法官具有成熟的思想和理性的判断能力,会恪守始终遵循法律并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承诺。明白担负着这样的信任,法官就应当对当事人和颜悦色而非盛气凌人,应当兢兢业业而非粗暴草率——司法规范化应当是法官发自内心的自然追求而非外在的要求。
司法规范化的重要保障是公开。法治取决于甚至可以说等同于司法的公信力。信任必须是赋予法院和法官拥有裁决争端的权力的前提,是法官能够正当履职的基础,采用层出不穷叠床架屋的方法来监督法官,其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担心法官腐败,担心司法不公,其本质是不信任法官,这与提高司法公信力背道而驰。事实上,保证司法公正的更好方法是用制度来保障法官能够公正无畏地行使司法权,方法之一就是司法的公开。正如审判回避制度的设置目的并非防止法官徇私枉法,而是避免法官在审判中面对人情和依法履职时必须选择的痛苦一样,司法公开制度也是为了保障法官能够抵御一切干扰独立审判。当司法裁判的整个过程全部公开,所有能够观察这一过程的人都将是司法公正的坚定支持者,会增加对法官的信任。相反,任何躲闪掩藏的行为都只会损害司法公信力。经过严格遴选和审查,具有不可动摇的正直品质和足以胜任司法工作的能力而被任命的法官,必然欢迎司法的公开性,欢迎媒体对案件事实客观的报道,欢迎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开。只有以一种“君子坦荡荡”的胸怀始终保持司法的公开性,依法行使司法权才能获得人民持久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