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如果跳槽到企业,养老关系怎么接续?6 月 30 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江苏省人社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办法。
通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含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在原各工作单位所在地。其中,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在宁的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保的,其原在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企业参保人员 2014 年 10 月 1 日后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其老办法待遇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 2014 年 10 月 1 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原给予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政策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