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宿迁市泗洪县某农贸市场,有一家制售烤鸭食品的门店,一开业就因其诱人的香味,颇受食客喜爱。然而这些“美味”竟是用工业盐腌制而成的!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卤味店老板刘某某因用工业盐做了7000多只烤鸭对外销售,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泗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从他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规格为50千克/袋的散装盐,用于制作烤鸭,在泗洪县青阳镇洪桥农贸市场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7500元。2016年8月2日,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刘某某的烤鸭加工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散装盐63.5千克,亚硝酸钠1千克。
经鉴定,被查获的盐产品中碘、亚硝酸钠项目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中精制盐二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查获的烤鸭所含亚硝酸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
2016年10月14日,刘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开始做烤鸭生意的时候,用的都是从盐业公司里而买来的盐,后来因为盐业公司的盐太贵了,就买了这种用便宜的盐。包装是上面印的是英文字母,虽然我不认,当时我估计里面是工业用盐。”2017年6月29日下午,刘某某在法庭上称,他用工业盐制作销售烤鸭数达7000余只,时间近两年之久,非法获利17500元。
鉴于本案事关食品安全,经合议庭评议后,泗洪法院当庭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