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女方代表非婚生女向男方追讨抚养费,但男方否认孩子是亲生,又明确不同意做亲子鉴定。那么,法院该听取谁的意见,会因此推定孩子是亲生而判决支持抚养费吗?
今年 30 岁的胡女士是一个单身母亲。2015 年 11 月,胡女士独自一人在医院生下了女儿晶晶(化名),并随了自己的姓。眼见着孩子一天天的长大,要用钱的地方越来越多,她觉得一个人越来越力不从心。
于是,胡女士以晶晶的名义将男友陶某告上了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陶某履行抚养义务,自 2015 年 11 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 2000 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负担 50%。
然而,让胡女士感到十分气愤的是,陶某在法庭上和法官说,晶晶和他之间即无父女关系之名,又无父女关系之实,现要求他履行抚养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胡女士气急之下,当庭向承办法官提供了她与陶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陶某曾经多次承认晶晶是他的亲生女儿,并向法庭提出亲子鉴定,以证明陶某与晶晶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经法官当庭质证,陶某承认与胡女士聊天的微信号是他所有,但仍不承认晶晶是他的亲生女儿。在法官的多次法律释明之下,陶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胡女士已经提供了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系女儿的亲生父亲,并且主张亲子鉴定以确定孩子和被告之间是否存有亲子关系,其已尽到初步的举证义务。陶某虽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无亲子关系,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反驳,加之对拒绝亲子鉴定亦未能提供正当及合理的理由予以说明,因此法院依法推定晶晶与陶某之间存在医学上的亲子关系。
陶某作为晶晶的亲生父亲,有义务承担原告的抚育费用,综合原告晶晶的母亲胡女士及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酌定被告承担原告生活费每月人民币 600 元,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 50%。
一审判决后,胡女士认为陶某承担的抚养费偏低;陶某认为其不是孩子的生父,不应该承担抚养费,两人均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又分别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近日,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两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遂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