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生意进入淡季,老板韩某竟想靠偷偷卖野味维持生意,为此,他夜捕青蛙蟾蜍,不料,满载而归途中,被民警逮个正着。此外,民警还在他店内查获 9 条蛇和 1 只刺猬。昨天,扬州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韩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罚金 3000 元。
韩某今年 40 岁,在广陵区经营一家水产店。每到夏季,店内水产生意就进入淡季,其间,偶尔有顾客问起,有没有野味卖,这让韩某萌生在店内偷偷卖野味的念头。2014 年起,每当水产生意进入淡季,他就去田间捕捉青蛙、蛇等野生动物放在店内出售,以维持生意。
6 月 10 日晚上 9 点左右,韩某携带照明灯、钢叉、背篓等猎捕工具,到李典镇李典村田间捕捉青蛙。次日凌晨 1 点左右,韩某"满载而归",途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经现场清点,韩某背篓内共有青蛙 116 只、蟾蜍 3 只。随后,民警依法对韩某经营的水产品店进行搜查,当场查获蛇 9 条、刺猬 1 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非法捕获的蟾蜍、青蛙分别为中华蟾蜍、黑斑蛙、金线蛙;其店内被查获的蛇系黑眉锦蛇、赤链蛇。上述查获的青蛙、蟾蜍、蛇、刺猬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昨天,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被查获的动物已被公安机关放生。
【以案说法】
非法狩猎者最高可判 3 年
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犯该罪者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20 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检察官提醒,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麻雀、青蛙、刺猬、蛇等"三有动物",都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这就意味着,非法猎捕青蛙、麻雀、刺猬或蛇超过 20 只(条),即构成非法狩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