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清楚购车流程,张某买车时委托他人代为操办,买了一部22万余元的轿车,结果自己连新车的面都没见着,爱车就被“受托人”提走使用,不知去向。近日,张某为此状告4S店,要求退款。不过,现代快报记者从苏州市吴中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4月19日,张某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并支付了购车款。此后,张某为该车购买了保险,上了车牌,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时隔4个月后,张某却报警称他购买的汽车被别人提走。调查表明,这辆车目前已被使用,并有多条违章信息。
自己买的车,为何会被他人提走,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张某在买车前夕,通过QQ认识了网友李某。李某自称认识4S店内部人员,可以帮助张某购车。由于从未买过车,不清楚流程,张某将购车事宜交给李某帮着操办。张某交给4S店1000元购车定金,另外交给李某1万多元,还向李某的一个朋友借了10万余元由李某付给4S店,另外13万余元张某通过贷款付给4S店。手续办妥后,张某听从李某建议没有立即提车。几天后,李某自行提了车,出于信任,张某同意将车先放在李某处。但不久后,张某就联系不上李某了,到4S店交涉,他们称不是自己的责任。
无奈之下,张某以车辆未交付为由,将4S店告上吴中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车辆买卖关系,要求4S店返还购车款22万余元。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4S店称其已将车辆交付张某,张某不予认可,称车辆被李某提走,但张某确认购车事宜均是由李某操办。由此,即使张某未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李某办理购车事宜,4S店也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权处理购车事宜。即使是李某一人向4S店提的车,但张某知晓后并未提出异议,亦允许李某使用涉案车辆。综上所述,法院认定4S 店已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张某。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为避免出现本案中的情况,委托他人代办购车等事宜时,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人、受托人、具体委托权限等内容,防止受托人“越权”造成委托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