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 通讯员 赵丽丹)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直接责任的肇事者理所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第三者原因,则可能由第三者承担相应责任。不久前,常熟法院调解了一起类似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年3月的一天下午,童某驾驶轿车由常熟市东南大道右转弯进入某电子公司时,轿车车头与从该公司驶出的马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乘员苏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而经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某电子公司门口道路上堆放的电缆盘阻碍了双方的视线,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后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童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马某、堆放电缆盘的某公司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电动车乘员苏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2017年5月,苏某将童某、保险公司、电子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85%的赔偿责任。在承办法官作了相关法律释明后,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均愿意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方案,确定轿车驾驶员童某担责60%,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苏某123858元,电动车驾驶员马某担责20%,被告某公司担责20%赔偿苏某3000元。
法官说法: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因施工而放置在某电子公司门口道路上的电缆盘,遮挡了车辆、行人的视线而引发车祸,造成电动车乘员摔伤致残,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