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携程亲子园事件不断发酵,儿童安全话题再度成为热点。眼下,各种早教机构、培训班多如牛毛,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有所上升。记者今天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在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意外受伤引发的纠纷屡有发生,其中责任承担成为争议的焦点。
*儿童意外受伤 早教机构赔偿 *
童童刚刚4岁,每逢周六,父母就会把她送到一家早教中心的托班去学习、玩耍。万余元的学费对家庭而言不是一笔小数目,“因为工作关系没法陪孩子,就决定咬咬牙买一份安心,谁想到会出意外。”今年年初,童童在早教中心玩耍时,自己一时没走稳而摔倒,额头碰到了桌子,随后被送往医院缝了5针。童童的父母又心疼又生气,认为早教中心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遂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看护费及误工费、医药费、心理治疗费、后期整容费等共计4万余元。后经虎丘法院调解,该机构退还原告托班学费一万余元,另行支付3万余元赔偿费。
无独有偶,男孩浩浩平时在一家幼儿园就读。没想到因为一起事故导致其手臂受伤,造成左肱骨外髁骨骨折。幼儿园方面解释称,这纯属意外事件,是由于小朋友在课间上厕所,后面的小朋友将前面的小朋友推倒发生的事故。浩浩的父母则认为,孩子尚不满5岁,幼儿园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但其未尽义务致使孩子遭受人身损害,于是诉至法院。后经虎丘法院调解,幼儿园赔偿原告9万元。
用玩具箭射伤同学 家长学校均担责
小新和小佳是A小学二年级的同班同学。该小学很重视日常安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在教学工作中也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但意外还是发生了:2015年年初,一天第一节课的下课时分,小新拿出一把在校外购买的20余厘米长的塑料玩具小弓箭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其射出的玩具小箭射中了小佳的右眼。随后小佳被辗转送往三家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但经鉴定,外伤致小佳右眼球穿透伤,经手术治疗后仍遗留右眼低视力1级,最终评为九级残疾。小佳的父母将小新和A小学一起告上了法院。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小新在课间休息时用玩具弓箭不慎射中原告右眼,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A小学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规章制度,平时对学生也进行了一定的安全知识教育,但对于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低年级学生,其对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内容有一个自然认知的过程,并非一经教育便能全盘理解、接受并用于平时生活处事,故被告A小学在教育、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够完善之处,导致被告小新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玩具弓箭带入学校,应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近年来校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而到校前、放学后及午休时间、课间、就餐时间以及自由活动时间成为未成年儿童伤害事故的高发时间段,校方在上述时间段应增强注意义务的同时,孩子们自身也需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