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苏州地税局获悉,苏州是全省第一个获批“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试点的城市,新政策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据悉,此举将加大对地方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符合转型升级导向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更好地发挥财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促进苏州经济产业升级。
为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两聚一高”新要求,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制造业转型升级,苏州市对工业企业实施分类调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据介绍,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试行范围为占用土地经营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且纳入苏州市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2018年将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用地3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纳入综合评价,到2020年将全市工业企业纳入综合评价。依托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根据《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对试点对象进行综合考评和排序,依次划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四类。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市(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价结果经公示确认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移交给当地地税部门。
地税部门根据各市(区)上一年度通报确认的综合评价结果对试点对象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档管理政策。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A类的企业,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按最低档(单位税额2.5元/平方米)缴纳;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B类的企业,其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为最低档(单位税额2.5元/平方米)的保持不变,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不是最低档的,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次低档(单位税额4元/平方米)缴纳;非A、B类企业一律不予调档。
苏州地税前期多措并举保驾护航,稳步推进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落地生根,目前已经建立经信、国土、税务等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按月向经信委提供工业企业地税税收数据;根据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生成的初步评价名单,对实施差别化政策后税收收入影响进行测算。(苏报融媒记者 大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