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产交易的活跃和火爆,因买房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房买卖的案件,违约方不仅需要返还定金2万元,此外还需赔偿对方合计14.5万元。
2017年5月21日,张某与徐某夫妇及房屋中介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徐某夫妇将位于常熟某新村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某,双方约定3日内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签订合同当日张某即交付定金2万,徐某也出具收据一份并签字确认。可就在第二天,令张某郁闷的事情发生了。当张某打算约徐某夫妇办理房屋网签手续时,徐某夫妇却告知不想卖了。这买房的定金也收了,合同也签了,怎么说不卖就不卖了呢?后张某多次与徐某夫妇交涉,徐某称因不想刺激妻子朱某才不得已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其实房屋售价也未达到其预想的价格;朱某则称:卖房是想换一套楼层低的房屋,现在眼看房价一天一涨,卖掉的房款无法另购一套房屋,所以不打算卖了。鉴于徐某夫妇的违约行为,2017年6月8日,张某诉至常熟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及因房价上涨而造成其损失的赔偿等费用。
庭审过程中,徐某称房屋售价未达到心理预期价格,且自己也在合同签订次日就明确告知房屋中介因售价未达到心里预期价格不打算卖,所以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主审法官根据双方当庭陈述,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最终判决徐某夫妇向张某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对张某要求的因房屋上涨的费用,因其已及时购得价格相近的同类型房屋,徐某夫妇违约行为并未给张某造成实际损失,故对张某的该项诉请未予支持。判决生效后,徐某夫妇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官提醒:房价日益攀升,买卖房屋行为应该更加慎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正确认识并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主张违约赔偿也是有限度的,比如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旦出现违约,是否必然承担因房屋上涨而造成的损失等问题,都需要买卖双方理性对待。(苏报融媒记者 赵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