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全面深入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今年苏州市将制定《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今天(4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该条例草案。
此次提请审议的《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三十九条,内容主要包括残疾人权益保护、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社会保障、托养、福利政策、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
“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提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强调了新(改、扩)建建筑物、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各级残联应为有改造需求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细化了对无障碍停车位的要求,规定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障无障碍停车位的有效使用。
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方面,“条例草案”第十四条明确了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对残疾人服务机构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残疾人之家,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教育、文体活动、学习培训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建立残疾人之家,把开展辅助性就业服务作为“残疾人之家”建设的重中之重,充分发挥社会公共服务资源均等化优势。
在残疾人教育保障方面,“条例草案”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要完善适龄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入学与升学办法,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含职业高中)的十五年免费教育,确保符合条件、有意愿的特殊教育需求学生都能接收合适的高中(含职业高中)教育;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规定为送教上门教师、参与特殊教育的医生、康复师等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
为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条例草案”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比例的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最大限度的解决残疾人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的难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了对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基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给予补贴和扶持,对残疾人创业、参加技能培训和比赛给予补贴,对职业培训基地给予技术和资金扶持。(苏报融媒记者 薛卿/文 王亭川/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