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常见于财产保险,但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意思?
损伤补偿原则的定义包含两层意思。
1.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
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举个例子:小明买了一份一年期医疗险,在这一年的保障期限内,小明生了一次小病,睡醒第二天就好了。虽说小明生了病可是并没有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必赔偿。
2.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
举个例子:小明买了一份车险,下班开车回家路上与另外一辆车相撞,撞坏了左后视镜。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不会超过后视镜修理如初的金额,小明不可能因为这起交通事故获得保险公司额外的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存在有何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同样包含两层意思。
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真正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同时也维护了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的补偿,生产生活能及时得到恢复;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得到了保护。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无赔偿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失总额的规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防止被保险人故意购买高额保险,以获得赔款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则避免了通过保险来谋利的现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人身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互相约定保险金额,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的保险。人的生命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的,而且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倘若其持有多份保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因此,对于损失补偿原则,人身保险是一种例外。但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