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男女,为了表达爱意常会互赠礼物。如今赠送珠宝首饰、车辆、乃至房屋等大额财产并不鲜见。你侬我侬时,这类财产的性质往往没有被明确约定。一旦分手,为了争夺这些财产可能引发不少矛盾。日前,昆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财产纠纷案件。
谢某(男)与祝某(女)同为在昆山打拼的异乡人,2014年5月相识相知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感情升温后,他们之间的钱款往来逐渐增多,谢某多次转账给祝某,累计超过了30万元。2016年1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分居。过了不久,双方重新相遇在法庭上。原来,在谢某多次汇款给祝某后,祝某于2015年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了自己名下。分手后,谢某不甘自己人财两空,遂一纸诉状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本人为涉案房屋产权的真实权利人,并要求祝某返还相应钱款。
祝某称,自己与谢某的恋爱过程并不顺利,在2014年底,自己知悉遭到谢某欺骗误以为其没有家室,且当时自己怀孕并流产,谢某汇款的8万余元系手术费及休养补偿费,目的是请求自己原谅他。后续,谢某转账分别是用于生活开支和自己开设网店的代收款,以及谢某为求感情复合而在老家办婚礼的开支,这些钱并不是用于自己后来的购房。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是本人名字,购房首付款及贷款也是由本人支付,物业管理协议和公共服务费用等业务也均由本人出面办理。因此,祝某认为自己理所当然是房屋所有权人。
谢某则认为,在恋爱期间,他陆续因筹备二人婚礼、购买首饰及祝某车辆的保养、保险、供祝某开网店等事由向祝某多次汇款。在祝某购房时,自己还支付了20000元定金。同时,自己2014年底支付的8万余元并不是是用于祝某堕胎,而是用于以后两人的共同生活开支。在2015年7、8月,当时两人感情很好, 10月份还在祝某老家依照婚姻习俗举办了结婚典礼,当时自己支付的钱款明显是用于购房的。由于自己经常在外工作,为了贷款方便,而自己也是出于对两人的感情基础的信任,这才在购房时只写了祝某一人的名字。其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为被告购置的房屋及交付的其他财产,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房屋、相关汇款应予以退还,请求法院判令其本人为涉案房屋产权的真实权利人。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1.谢某和祝某同居期间较短,祝某在同居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且已经登记在祝安红个人名下,并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不宜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谢某转账至祝某名下的资金,并没有注明是用于购房,且多笔汇款间隔时间较长,在谢某购房期间无一次性大额资金汇入,无法证实是用于购买房屋的房款。3.谢某支付的购房定金20000元,既不属借款也不属出资,应认定为赠与。据此,法院驳回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恋人们为取悦对方的一些赠与本在情理之中,系双方感情的见证,即使分手也无需多过计较。但涉及到大额财产的,或许会在情感破裂后成为反目成仇时的症结。若是以结婚为目的大额财产的赠与,极有可能在法律上被定性为附条件的赠与,倘若条件未实现,则之前的赠与应予返还。若是为增进好感、表达心意而赠与的礼物,则属于一般的赠与,一般情况下交付后即不可撤销,诸如此类。因此,法官建议恋爱中在“赠与”大额财物时需适当理性冷静,或作出约定,或留有凭证,避免浓情蜜意褪去后,人财两空,仅存对簿公堂时的无尽悔恨。财物诚可贵,爱情价更高,感性之余多点理性,兴许能达成为一段感情增姿增色的意外收获!(苏报融媒记者 赵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