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外资企业物流管理科科长,一个是快递公司负责人,“内鬼”大宏与“外贼”阿猛相勾结,通过虚构快递单号、虚增快递物品结算重量等方式,骗取外资企业超三百万元巨款。今天(11月19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大宏与阿猛均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以及五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同时责令二被告继续共同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三百五十五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
“早在2002年,我就进入这家外资企业工作,到2013年开始和阿猛的快递公司有接触。”被告人大宏今年52岁,在公司从经理助理,一路坐到物管科科长的位置。“当时是通过熟人介绍认识的阿猛,很快我们公司就使用他的快递公司作为国际快递业务供应商。”
庭审时,被告人大宏陈述,到2013年下半年,阿猛主动找到他,说:“要不要在里面帮你加一点。”大宏回复说:“在合理的范围内你看着办吧,不要太过分”。此后,阿猛会定期把每个月的对账单私信发给大宏一份,并在邮件里面写明有大宏多少,“有时候我会回复‘加一万’什么的。”大宏说,就是叫阿猛再多给一万的意思。
对于二人之间的行为,被告人大宏称“一开始并不知道是阿猛在给公司请款的账单里加了钱,我单纯以为是好处费罢了。过了几个月,我才感觉到他是在对账单里多报了快递费,然后分了其中一部分给我。”但大宏称,具体加了多少他心里没数。
公司业务逐年下降,怎么快递费却节节攀升?直到2015年年底,大宏所在的外资公司发现情况异常这才报警致案发。
经查,2013年6月至2015年底,被告人阿猛伙同被告人大宏,利用被告人大宏担任外资公司物流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快递单号、虚增快递物品结算重量的方式,骗取该公司多支出快递费用,并将骗取的快递费用私分。其中,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间,通过虚构快递单号的方式骗取被害公司快递费合计295万余元(公司已支付260万余元);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通过虚增快件重量等方式,骗取被害公司多支付快递费用共计113万余元(公司已支付95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认为,本案中二被告人骗取被害外资公司多支出快递费用,系主要利用了被告人大宏担任该公司物流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二人事前有犯意沟通,事后大宏也分得了相应好处,所以应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猛、大宏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大宏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阿猛有前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大宏退出部分赃款,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于是最终判决如上。
法官提醒: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承办法官提醒,俗话说“千防万防,家贼难防”,本案中二被告人骗取被害外资公司多支出快递费用,主要就是利用了被告人大宏担任该公司物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一方面身为公司高管,需加强法律意识,切勿伸手;对公司来说,也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将职务侵占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曹许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