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在家找酒不成,狂砸酒坛子,怒气冲冲点着打火机,就这样本不应该发生的火灾发生了!日前,经由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放火案,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吴某今年六十多岁,平日就是喜欢喝点小酒。因为这事儿,吴某和老伴闹了不少矛盾。为了让吴某少喝点酒,老伴王大姐把家里的酒都藏起来了。可指标不治本,案发当晚吴某在外面喝了酒晃晃悠悠回到家,感觉不尽兴想再喝一点,找了好久没找自己心心念念的好酒,只有2坛药酒放在橱柜上。
吴某不死心,把整个屋子翻了个遍,越翻心情越急躁,朝着王大姐破口大骂。这时儿子回家了,看到一团乱的客厅和醉醺醺的吴某便抱怨了几句。本来找不到酒就心情郁闷,加上妻子和儿子的一顿数落,吴某便撒起了泼来。
越吵越凶、越说越激动,吴某喊了一句“这日子没法过了,大家都不要过了!”跑去厨房一把药酒坛子砸了,点燃了打火机,地上的酒着了起来。
满地的火苗乱窜,火势渐渐失去控制,窗外,已经是黑烟滚滚,幸好周围邻居和消防队员赶来,这才将火扑灭。
在自家放火,算不算犯罪呢?
检察官说法:放火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名的排列中,放火罪也是置于诸罪名之首,其重要性自不待言。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根据114条的法定刑处罚。
吴某住宅两侧均有住户,其放火烧毁自家房屋的行为足以引起火灾并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论处。(苏报融媒记者 赵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