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安徽淮北一名村民到农行濉溪韩村支行送锦旗,感谢工作人员。为什么呢?
原来,十几天前,这名村民拎来5捆扎好的残污币,共计50万元,问银行能不能兑换。
银行工作人员问明情况后表示,可以兑换。结果,该村民表示家里还有几十捆这样的残币,于是就回家拿到银行。
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这笔现金基本上已经腐烂、发霉,大部分还粘在一起,有的甚至一碰即碎。
原来,这位村民的父母以前做点生意的,攒了200多万元,也不舍得花。
5年前,他们看电视节目里说,钱存银行卡里可能会被盗走,就没敢到银行存钱。而是打上捆埋在院子里,总共在地下埋了200万元。
近期,该村民从父母口中得知后,连忙挖出现金,没想到钱已变样了。
银行专门安排2个人对残污币进行分离。下班的时候,更是全员加班,对残污币进行清点分离。
目前已将容易清点的,120万元残污币整理完毕,余下分离困难的80万元残污币也将在半个月内整理完毕。(真是数钱数到手抽筋啊~~)
该行的行长说:“自己工作30多年,从来没有见过这么多残币,感到很惊讶”。
预计本金损失50万元
网友表示:算上利息,至少损失100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度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可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根据工作人员的鉴定,该村名的200万元,预计损失率在四分之一左右。也就是损失50万元左右。
网友可不这么认为。网友认为,如果存在银行,这200万还能有40多万的利息呢……前前后后的损失已经接近100万了。
还有不少网友表示,如果5年前,花200万买了一套房子,房子价值也得翻番了。埋在地下,连本金都保不住。
更有热心的网友帮这位村民算了一笔账:
一是进行最安全的国债投资,相当于整体损失90万元的本息
对于追求安全的投资者来说,投资购买国债是最好的方式。
如果购买国债,以目前4%的收益保守计算,一年收益8万元,5年总计收益40万元,目前加上损失的50万元,整体损失超过了90万元。
二是进行3年到5年的定期存款投资,最少损失77.5万元。
如果存放在银行里,即使以2.75%的基准存款利率,一年也有5.5万元的利息,五年就有27.5万元的收益。
如果再加上50万元的本金损失,5年合计损失77.5万元。
三是进行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整体损失100万元。
如果当时对这200万元进行理财,以当时5%的年化收益率,一年会有10万元收益,5年的时间有50万元的收益,算上50万元的本金损失,相当于损失了100万元。
即使以现在的银行理财收益4%计算,5年的时间也有40万元的收益,算上50万元的本金损失,相当于损失了90万元。
如果是在深圳买了一套房呢 …………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