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南昌的刘女士特别郁闷。原来今年2月她觉得四肢关节疼痛,就到医院检查,医生给出的结果是刘女士患了骨质疏松,需要吃3个月的药,然而刘女士吃了3个月药后却不见任何好转。
当她再次来医院检查,医生却说:搞错了,她没患骨质疏松!导致误诊的原因,是该拍片医生把另一65岁病人的症状错弄到了刘女士的病历单上。(来源:二三里资讯)#医院弄错报告单患者吃错药3个月#
医院认错、并提出补偿方案:检查和治疗费用可以退回,算了个误工的,可以再加3000块钱左右,差不多要总共退返给刘女士7000块钱吧。可是刘女士对院方的处理方案并不满意,她提出要赔偿五六万元,理由是耽误病情和精神损失。
笔者认为刘女士的要求并不过分,也可以说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我国《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院方负全责的情况下,该怎样对刘女士进行民事赔偿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