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24日电 (李楠楠、薄晨棣)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 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在介绍检察机关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情况时,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2019年至2022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新型毒品犯罪16万多人,其中,起诉涉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犯罪15万余人;起诉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1.8万人。从办案情况看,当前新型毒品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近年来,检察机关起诉毒品犯罪案件总数逐年下降,由2019年的10.9万人下降至2021年的7.5万人。但起诉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在毒品案件中的占比由2019年的53%上升至2021年的57%。其中,近3年起诉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分别为5183人、5549人、5561人,分别占当年新型毒品犯罪起诉数的8.8%、11%、12.7%,增长较快。
二是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犯罪增长迅速。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中,氯胺酮及苯环利啶类为主流,占起诉数的46%。去年7月,国家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管后,全年起诉相关犯罪1078人,同比增幅257%;今年1至3月已起诉相关犯罪464人,数量大。此外,三唑仑、阿普唑仑、γ-羟丁酸、芬太尼等新型毒品犯罪也多发。
三是犯罪手段网络化明显,查办难度大。犯罪分子普遍利用互联网进行毒品交易,采用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方式完成,交易流程的“人、毒、财”分离。在交付环节,多采用寄递方式,使用虚假寄件人、收件人身份和地址,利用“跑腿”“同城直送”等方式寄递的案件增长较快。“网络+寄递”的形式,已成为贩运毒品的重要方式。在联系交易环节,犯罪分子除使用大众化的即时通讯社交软件外,还使用阅后即焚等新型通讯软件功能,采用代号、术语进行联系,犯罪手段隐蔽,证据收集、审查难度大。
四是涉案人员累犯、再犯多,呈现年轻化。大部分贩毒人员同时也是吸毒人员,“以贩养吸”较为普遍。为寻求刺激,青少年容易成为新型毒品滥用的高危人群,吸食的同时也参与贩卖。一些惯犯利用部分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分辨能力弱的特点,引诱青少年实施新型毒品犯罪。
除此之外,元明介绍,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将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等四件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分别是:
检例第150号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被告人王某明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丁酸可以由未被管制的γ-丁内酯生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购进γ-丁内酯,制成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咔哇氿”饮料并销售。该案例为区分贩卖、制造毒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供了办案指引。
检例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境外走私、购买咪达唑仑、三唑仑、阿普唑仑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后通过网络贩卖。该案例为办理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案件提供了指引。
检例152号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被告人郭某某为寻求刺激,给多人饮料、酒水中投放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例为办理给他人下迷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件提供了指引。
检例153号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被告人何某明知某类未管制的原生植物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某类树皮,制成水溶液“死藤水”予以贩卖。该案例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