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执行团队负责人接受当事人送来的锦旗。
院长张磊与审判、执行团队成员研究案情。
一起纠纷横跨20年,历经一审、二审、执行、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面对争执不休的多方当事人,如何才能案结事了?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着眼点和落脚点,尊重干警首创精神,科学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该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多年纠纷久久未决
争议始于20年前,2004年12月4日,历经一审、二审,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迎来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被告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50万元案款及相应利息。2005年1月6日,甲公司依该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标的款项,本以为很容易就能案结事了的事,没想到执行阶段陷入僵局,迟迟未能执结该案,并造成农民工上访等问题的出现。
2011年6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定,指定该案由齐河法院执行。齐河法院在接到案件后立即多方查找乙公司财产。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该案陷入僵局,另行指定执行又现新问题。经查,乙公司名下拥有某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及地上厂房、设备等均被案外人丙公司(系某有限公司)占有使用,且乙丙两家公司的员工及管理人员重合,齐河法院认为乙丙公司有相互串通、规避执行之嫌。
在先后采取追加丙公司为被执行人、责令丙公司限期退回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和对丙公司罚款等种种措施后,2021年7月,齐河法院依法裁定对乙公司名下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然而此时,丙公司却以一份青岛某区法院2005年出具的调解书和执行协助通知书为据,证明自己为该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并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阻碍重重该何去何从?
负责审理该案中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官抓紧开庭进行审理,调阅案涉执行卷宗,与执行法官交流。主审法官认为,造成该案执行难法律层面的障碍是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不久,青岛某区法院出具了一份民事调解书,确定乙公司应于2005年1月19日前归还丙公司借款130余万元。
原来,甲乙公司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05年乙丙公司因另案借款纠纷诉至法院,青岛某区法院出具调解书并据此调解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青岛某区国土资源局协助将乙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丙公司名下,但不动产登记中心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仅在不动产登记簿在权属状况一栏上注明备注丙公司为土地使用权权利人。
主审法官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仍是乙公司,该不动产登记簿中对权属状况的注明及不动产中心的回复意见不能对抗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权利人登记,丙公司不是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无权阻断执行,其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不应予支持。
但此时,又一件棘手的事情摆在面前。
丙公司的执行异议之诉虽被驳回,但青岛某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法院执行行为,处分了该土地使用权,与齐河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行为相冲突,若启动拍卖程序则需解决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合法性问题,这势必消耗大量时间。
两家法院就执行案件发生冲突,需要通过法院间的协调来解决,拍卖程序启动前必须解决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合法性问题。
同时,根据调解书,甲公司在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后不一定能兑现到预期的利益(该宗土地上还存在另案投资公司的查封);若要撤销调解书,需要付出巨大的诉讼成本并要承担撤销不能的诉讼风险。
因为摆在眼前现实层面的障碍是,即使该涉案土地使用权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也难以顺利实现执行权益,因尚有数百名员工在该宗土地上的公司工作,拍卖不容易成功,也容易造成群体事件。
鉴于该纠纷持续了近20年,实际权利人均年事已高,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并无法解决各方的终极目的,继续纠缠下去难免造成彼此遗憾。考虑到诉讼的时间成本和巨大诉讼风险,以及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拍卖程序后也较难实现执行权益,法官们决定从执行利益兑现为切入点,对各方进行劝说,争取各方端正心态,互谅互让,妥善处理。
主审法官先是向丙公司代理人明确法官对此案的审理思路、观点及立场,陈述利弊,同时向甲公司代理人强调了自己的分析意见,提醒其注意可能的执行风险。
通过数十次的电话沟通,案情出现了可喜的转机。最终,丙公司转变态度,同意可以代替乙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也做了一定让步,主审法官随即促使各方代理人反复沟通并形成书面和解协议等手续材料。
■审执联动博弈终落幕
因和解协议是甲乙丙公司三方就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撤诉、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申请、解封及执行案款、执行费缴纳达成的一次性整体解决方案,各种手续互为条件,必须同时进行,且材料的接收及审查涉及审判和执行两个部门两个团队,办理这些手续必须两个团队的法官、书记员及各方当事人同时在场。
当事人都在青岛,因疫情管控三方均不能到庭,而法院现有的线上庭审或线上调解系统尚不能容纳两个办案团队同时交错办案,也无法对双方线上提交的书面和解协议等材料的内容及材料的提交、审核确认程序形成同一笔录,无法对当事人及法官、书记员的全部诉讼及执行活动的效力进行有效确认。
为避免功亏一篑,主审法官向领导请示,是否可以利用微信来办理接收及审核手续等。齐河法院一班人讨论认为,疫情期间为回应群众期盼,可以利用网络来再现原本应在线下进行的司法行为,审判执行团队分工合作,不违反法律规定。“这既是践行为民办实事的新举措,也是落实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关于基层法院专注实质化解纠纷的新做法,可以实践!”齐河法院院长张磊如是说。
“利用网上云空间来开展原本应在线下进行的司法行为。”主审法官提出审执联动的合理化建议,当即得到齐河法院领导一班人的同意和认可。今年3月31日下午3时30分,一个审判团队与执行团队联合办案模式在微信开启。
先是承办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团队和负责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团队的书记员分别一一核对各自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经在线,之后,审判团队法官主持宣布这次特殊办案模式的主要内容。
接下来,在各方当事人再次明确确认了该种办案模式后,两团队的法官和书记员随即按各自权限分别接收及核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询问是否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接收及审核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案件结案及解除执行措施申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撤诉申请……
4月1日上午10时24分,一笔百万元案款及相应的执行费终于打入齐河法院账户,至此,这起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主审法官感言:化解矛盾,不是简单的法律规则的适用,更不是纯粹的情理逻辑的演绎,而是以当事人的利益博弈为导向,在二者之间选择性或交叉性地适用情、理、法,力求寻求情、理、法的有机结合点,最终实现情、理、法之间的沟通、平衡和协调,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该案的妥善化解,充分体现了齐河法院为民办实事的新举措,也是齐河法院落实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有关基层法院专注实质化解纠纷的新模式的具体体现。(春笋 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