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公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记者就案例选取的相关背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情况采访了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
汇聚法治“最大公约数”,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问:民法典颁布已有两周年,此时发布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指导性案例,基于何种考虑?
答: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检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民法典确认的各项民事权利保护落到实处。在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通过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回应,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促推民法典确认的各项权利保护落地落实,将人民至上司法理念落实到司法办案全过程、各环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是进一步彰显民事检察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的属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核心是对民事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监督,其中也必然会涉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问题。比如本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与向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面对当事人穷尽各种方式解除合同无果的困境,检察机关通过抗诉不仅保证了民法典中合同解除制度的正确适用,还及时解除了当事人维权困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我们希望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监督纠正错误司法裁判的同时,切实发挥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职能作用,将民法典精神落实到位。
三是进一步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高质量发展需要高水平法治保障,只有在法治“最大公约数”下,人民群众才能享有更为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希望通过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引导各地通过监督工作促进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同时主动就发现的类案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秉持精准监督,通过抗诉解决一类问题
问:近年来,民事检察工作一直在强调精准监督,本批指导性案例如何体现精准监督?民法典时代,民事检察条线将如何做好精准监督?
答:精准监督的“精”,是要求检察机关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具体来说,精准监督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努力做到精准发现、精准审查、精准处理。
精准发现是民事检察监督精准发力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在办理民商事案件中,既需要对于诸如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中不正常的借贷行为、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一房二卖”等具备法律和政策的敏感性,也要及时发现民事审判权运行中需要改进和修正的问题,比如李某荣等七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可能存在的“以鉴代审”或者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这是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前提与基础。同时,还要加强能动履职,增强主动发现案件线索意识,比如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的案件线索便是检察机关在另案中主动发现,进而依职权监督所涉民事生效裁判,积极主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精准审查与精准处理是实现精准监督的重要过程与方式,要求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坚持“精准监督思维”与工匠精神,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并根据审查内容选取适当的监督方式。比如,本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某信息咨询服务部是某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二者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名义上向某置业公司收取的咨询费、服务费,实际是代某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旨在规避国家金融监管,违规获取高息。
在精准审查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认为通过个案纠偏可以起到以点带面、放大法律效果的作用,遂以提出抗诉方式予以精准监督。
问:本批指导性案例不仅有检察机关抗诉案件,还有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请问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有哪些,如何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
答:本批指导性案例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多元化、立体式监督格局。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监督方式包括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等。
一般来说,如果生效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监督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且具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检察机关优先选择提出抗诉的监督方式,力争通过抗诉一件解决相关领域“面”上的问题。比如,李某荣等七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陈某与向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均是通过抗诉进行监督。而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院对于法院进行同级监督的重要方式,相较于抗诉的“刚性”,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柔性、协商性的特征,可以促使法院充分发挥内部审判监督机制作用,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比如,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是检察机关通过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的典型案例。
既要心怀“国之大者”,也要办好群众身边“小案”
问:本批指导性案例有两个案例聚焦民间借贷纠纷,请问是基于何种考虑?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如何促进相关行业治理的?
答: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高发态势,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占比非常高。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体日益多元化、法律关系交叉繁复、案件事实错综复杂,办理此类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因此,通过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既对一些常见的法律适用争议或者办案难点作出指引,也引导检察机关更好地助推行业社会治理,助力维护交易安全与金融秩序。
一是聚焦监督难点,提炼办案指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用以证明交付借款或还款的借据或收条等书证往往系孤证或者存在形式、内容上的瑕疵,签约到履约的证据残缺不全,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成为监督难点。比如李某荣等七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通过监督该案件,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办理类似民间借贷案件应统筹考虑鉴定内容、鉴定程序、鉴定资质以及当事人在关键节点能否充分行使诉权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可以采信,防止出现“以鉴代审”情况。
二是加强能动履职,促进行业治理。比如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中,小额贷款公司规避监管,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采取预扣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违法手段,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多层嵌套式的高利转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对此,检察机关一方面应当加强个案诉讼监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更应心怀“国之大者”,立足个案审视类案及行业问题,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解决相关问题。
问:本批指导性案例既有老百姓普遍关心的房屋买卖问题,也有时常发生的租房纠纷,请问将这些“小案”选为指导性案例发布是如何考虑的?
答:正所谓民生无小事、民事大如天。本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些案件涉案标的不大,比如陈某与向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虽然租金不高,但当事人从刚开始装修承租的房子,就受到案外人阻拦,承租人几乎穷尽所有合同解除方式,可是租赁合同始终解除不了,承租的房子也用不了。对于他来说,这就是十分难办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更是非常需要民事检察发挥作用帮助解决的大事。
民事案件涉及面广、案件量大,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标的大小、纠纷难易,即使是所谓“小案”,对于当事人来说,都关乎着个人与家庭的切身利益,都是“天大的事情”。因此,本批指导性案例着重选择百姓身边的小案,就是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落到实处,体现出民事检察为人民的政治属性。
(本报北京7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