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记者 大秋)记者从苏州市财政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该局日前印发《苏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修订版)》,已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政府购买服务是在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体系下,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重大改革举措。此次新修订的指导目录分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其中,一级目录、二级目录设置与省级目录保持一致。目前,一级目录2项,包括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二级目录30项,包括公共安全服务,教育、就业、社会、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三级目录一共169项。
市财政部门要求,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得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等6类禁止性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同时,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预算未安排的事项,不得开展购买服务,不得将已纳入指导目录的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对纳入指导目录且已安排预算的事项,购买主体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应加强合同及履约管理。
此外,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应根据指导目录及时修订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尚未制定部门目录的,应根据实际开展部门目录编制工作。修订及编制工作应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各县级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