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定。这一法规性决定是在全国省级层面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同级人大报告。
决定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确定重大决策报告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制定有关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同时,决定要求做好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的衔接。
为进一步增强报告工作的计划性,便于实践操作,该决定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底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省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建议项目,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意见并报省政府审定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报送建议项目,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提出项目安排,按规定报请省委同意后,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还对项目如何进行调整和临时增加作出了具体规定。
决定对报告前广泛征求意见作出详细规定。一方面,省政府明确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重大决策程序,并在决策草案提交省政府讨论前,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另一方面,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前介入,了解决策草案起草情况,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向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决定明确,省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日前,报送重大决策草案的有关材料。
为切实提升审议实效,决定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时,省政府负责人或者受省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有关部门、单位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省政府应对相关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