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24日电 (倪弋、薄晨棣、李楠楠)今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彭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彭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彭波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彭波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彭波利用担任中央外宣办网络新闻宣传局副局长、网络新闻协调局局长、网络新闻应急事务局局长、国家网信办专职副主任、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促成诉讼和解、拓展网络业务、网络信息管理、违规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64万余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彭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