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纸限购,原本的购房资格没了,连支付的定金和中介费也拿不回来。前段时间,刘女士为了买房的事情到处咨询律师。刘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是北方人,因为女儿嫁到了苏州,为了能和女儿挨近点,于是把老家的房子卖了打算移居到苏州。经过一段时间的看房,刘女士最终在9月末与房东签了合同,交了近2万元中介费和5万元定金。
可谁料,10月3日苏州出台限购政策,刘女士属于没有一年以上缴税和社保证明的非户籍人口,且房子也还没来得及网签,她一下子失去了购房资格,中介公司和房东都不愿退钱给刘女士,刘女士面临房子没买成还要倒贴近7万元的尴尬。
律师:因新政导致的合同 解除,中介费和定金应予返还
针对刘女士的情况,律师表示,刘女士因新政违约,不是买卖双方造成的,而是因为房产新政变化导致。根据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律师表示,新政出台导致房产交易无法继续,为不可抗力,中介公司和卖方其实不能再收取费用,中
介费和定金依法应退还给王女士。但是,中介人员毕竟也付出了劳动,那么,买卖双方可以协商,扣除相应中介费用,对中介公司付出的成本进行适当补偿。
新政后贷款办不下来,购房定金不能退还
徐女士已有一套房,准备再买一套,便通过中介与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房价为210万元,签约日付定金1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80万元,余款办理按揭贷款,于银行放贷后支付。
当时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注明:如因银行放贷或个人资信问题影响按揭额度或银行不批贷款,不足部分由赵女士现金补足。新政出台后,徐女士买的房子属于限贷对象,且在使用信用卡时有多次延期还款记录,银行拒绝向她发放购房贷款。
无奈之下,徐女士只好跟房东协商解除双方合同,退回已付的10万元定金。
律师表示,徐女士与房东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合同虽约定部分价款由赵女士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支付,但亦明确约定因银行放贷政策或个人资信问题无法申请按揭贷款时,徐女士应以现金支付。因为她在约定期限未按约支付价款,且明确表明没有履行合同的可能,已构成根本违约,也不能因新政原因构成“情势变更”,此种情形是不能退还10万元定金的。
律师提醒,目前楼市政策多变,签约时务必对各种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并予以事先约定,以防购房不成反被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