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文化部网站,文化部近日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表演者要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方式核实。
办法提出,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办法指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进行核实。对境内表演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同时,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