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是生祠一家服饰公司的女工,年近50的她平日里与通信运营商的接触最多的无非是办理套餐、缴纳话费、查询余额。但一起特殊的物件伤人事件却使得她与通信运营商对簿上公堂。近日,靖江法院审结了此案,某通信运营商被判赔偿王女土损失7万余元。
事件缘起:
电缆线垂落挂翻电瓶车致人受伤
2015年6月26晚上8点多,王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电瓶车回家,岂料途经东兴某村大队部西面时,被一段垂落在道路上的电缆刮到,从电瓶车上摔倒受伤,当即昏迷。幸好,当地居民路过时发现了她,帮忙报警,并将她送到医院救治。王女士在医院住院29天,花去医疗费12000多元,且她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嗣后,王女士以电缆线的所有人某通信运营商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3万余元。
庭审现场:
肇事电缆系货车刮落,通信运营商拒绝赔偿
庭审中,某通信运营商认可肇事电缆确归属其司及王女士受伤之事,但表示拒绝赔偿。该司认为,他们的电缆线架设高度为5米,符合相关规范,事发当天,肇事电缆线原本完好,是被一辆重型箱式货车碰撞后垂落这才导致王女士受伤;又由于电缆线被撞后仅仅是垂落,并未挂断,该司一时难以及时得知电缆线掉落的情况。在整个事件中,该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应向直接侵权人箱式货车的司机或车辆所有人索赔。同时,该公司还提出,王女士在夜间骑车时车速过快,未谨慎通过,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王女士则认为,即便有其他侵权人,某通信运营商作为管理人也要赔偿,并陈述事发当天她车速不快,只因下着雨,即使有路灯,灯光也昏暗,看不清楚才摔倒,她自身无责任。
法院判决:
通信运营商按80%责任赔偿7万余元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王女士驾驶电瓶车行驶途中与某通信运营商所有并管理的悬挂于道路上方的通讯电缆线相撞而倒地受伤,审理中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故某通信运营商应对王女士的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该公司辩称通讯电缆悬挂于道路上方系他人侵权行为所致,根据法律规定,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对于王女士,法院则指出,她系于夜间驾驶电瓶车,更应保持高度的注意力、谨慎驾驶,且电缆线坠落后亦有多辆车辆从事故道路通过且未发生事故,因其驾车途中未能尽到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对自身事故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王女士的损失9万多元,由某通信运营商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7万多元,其余损失由王女士自担。判决后,王女士及某通信运营商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