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民黄先生称,其购买了保险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太平洋保险公司鉴定损失为6.7万元,而车辆所有方委托第三方鉴定公司,最后定损约17万元。差距如此之大,保险公司却以事故中,他的车辆被判承担同等责任为由,保险公司只赔偿一半。黄先生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后,法院最终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按照第三方鉴定结论进行赔偿,共赔付18万元。
记者跟访
事故方:因定损过低,委托第三方鉴定
接到报料后,南都记者了解到,2015年4月9日,黄先生公司以其自有的粤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及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等机动车辆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分别为405000元及15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5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止,被保险人写的就是黄先生公司。
2015年12月10日20时,在横琴十字门大道路段,被告黄某驾驶的货车与黄先生公司的粤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先生的驾驶员王某受伤,黄某车辆损坏。当时,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琴大队认定,黄某、王某未确保安全行车,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当天,黄先生公司就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做了报案,并将车辆送至珠海市南屏单鹏汽车服务中心维修。
维修过程中,保险公司自行核定车辆损失为67620.7元,并告知黄先生公司。黄先生公司方面认为该价格过低,便告知保险公司将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经公司委托,2016年1月15日,珠海市某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粤A车损失总价为169932元,其中更换零配件价格为152232元,修理项目价格为17700元。均有发票为证。但这一鉴定结果,保险公司不认可并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被保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仅同意赔6.7万元
南都记者了解到,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该起事故中,黄先生公司车辆与黄某驾驶的粤C车辆负同等责任,所以,损失应优先在三者强制险内赔付2000元,超出部分应按照50%比例由粤C车承担。
此外,实际维修与鉴定不符合,存在价格差异,且缺乏发票证明损失。鉴定的损失不合理,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67620.7元,所以,仅同意按照67620.7元赔付。根据保险规定及理赔流程,车辆维修后还应提供正规的增值税发票,但该公司提供的单据不足以证明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转账凭证,维修费增值税发票及车辆换件应交由保险公司回收。
在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黄先生公司将太平洋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事件进展
起诉后法院判赔18万元
南都记者获悉,该事件已经有了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先生公司提供了珠海市某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粤A车损失总价为169932元,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在保险公司无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对该鉴定结论书,予以采纳。虽提供的相关维修收据显示支付配件费及修理费共计(18200元+153432元)=171632元,但车辆经鉴定的损失额为169932元,超出部分,自行承担。另拖车费3500元及评估费6748元有相关发票予以佐证,予以确认。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因车辆的驾驶员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只需对损失的50%承担责任的说法,法院认为,本案中,因已购买了车辆损失险,故对于该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应予理赔;对于黄某驾驶粤C车所应承担的责任,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在赔偿后,可在保险金范围内代位求偿。因拖车费系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救助费用,评估费亦属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均应予以理赔。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理赔款合计180180元(车辆损失169932元+拖车费3500元+评估费6748元)。
作者:朱鹏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