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调解了一起因自身原因没有过户成功而拒绝支付中介费的居间合同纠纷案。
2016年10月,邵某(甲方)、章某(乙方)、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甲方同意将其位于城北的一幢别墅出售给乙方,甲方和乙方共同委托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甲方承担中介费9万元,乙方承担中介费为房款的1%,房屋成交价格780万元。因邵某尚欠银行500万元房屋贷款未还,协议还约定了如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银行还款等问题,双方不作违约处理,甲方确定好银行还款问题后,乙方追加定金满50万元。随后三方为上述别墅的买卖签订了《存量房交易合同》。但此后,邵某因种种原因未能借到资金归还银行500万元房贷,别墅被法院依法拍卖,章某未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
2017年初,中介公司起诉邵某,要求其按合同约定给付中介费9万元。后经调解,邵某答应给付中介公司中介费2.2万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存量房交易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居间服务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向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二是提供交易服务。本案中的中介公司为签订合同提供了服务,邵某应支付中介费。考虑到居间服务合同除签订居间合同外,还包括签订正式合同、至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等后续工作,现未能过户是因邵某未能借到资金归还房贷,对此合同明确约定不作为违约处理,中介公司仅就居间合同的订立从事了居间服务,未就后续工作提供中介服务,故应酌情降低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