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渐热,又到一年毕业季。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合同关系的时候,毕业生们既应当保护自身权益,也必须注意遵守合同约定。今年4月,常熟法院审结一起大学生违约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某公司与毕业生小庞签订了一份《员工培训服务协议书》,安排其参加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协议中明确“乙方(小庞)参加完培训之后,必须服从甲方(某公司)安排,到甲方所规定的岗位上工作,乙方为甲方服务年限为3年。”并约定“乙方违反培训协议,应向甲方支付的培训违约金为8000元(捌仟元整)。”某公司为此次培训支付了6880元的费用。但9月14日培训结束后,小庞并没有到原告公司上班,公司多次与他联系,但其音讯全无。
2017年3月,该公司将小庞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与小庞签订的《员工培训服务协议书》;由小庞返还公司支付的培训费6880元,并赔偿违约金8000元。
就在法院将诉讼材料寄至小庞山东老家后,一名中年妇女给承办法官打来电话,称是小庞的母亲,她说夫妻俩原先并不知道儿子惹了事,在收到材料、得知儿子被人起诉后老两口非常吃惊和着急,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好不容易培养一个大学生,小庞现在在外地工作,刚毕业收入也一般,希望能与原告公司进行调解。
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刻联系原告公司,将对方的想法告知他们,原告公司表示愿意调解。2017年4月,小庞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常熟法院,与原告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原告公司6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提醒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大学生小庞的行为违背了协议的约定和诚信原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法官提醒广大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协议等,就要依约履行,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想飞就飞”“说走就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