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情况不行,主要部件受损 或修车费用高于车价30%或可赔偿
小8讯(记者璩介力)新买的爱车刚上路就发生事故,即便认定对方负全责,心里也总不是滋味。前不久,市民李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为了弥补损失,李先生将肇事车主告上吴中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可结果让他失望了。
2016年8月,李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车,总价12.2万元。2017年1月,李先生的爱车在高速上被陆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去4S店维修车辆,维修费26866元,并已由保险公司赔偿。李先生很是心疼,刚买还未到半年的新车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车辆受损严重。他认为,4S店维修后车辆的安全性能、驾乘舒适度和交易价格都与原来有差别,车辆价值贬损显而易见。要求陆某按照车辆维修费的30%赔偿车辆贬值损失8059.8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车辆维修费为26866元,同时原告车辆总价12.2万元,裸车价11.7万,维修费未超过车价的30%;原告提供的车辆维修结算单载明的维修项目不涉及发动机、变速箱等主要部件;目前车辆已经维修完毕,本起事故造成的车辆直接损失已经填平。因此,本起事故并未明显造成车辆贬值,原告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贬值损失是否具有可赔偿性,存有较多争议。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有: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事故率比较高,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鉴定市场尚不规范,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任意性等问题。
不过,在少数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赔偿,并要根据个案分析,需从受损车辆购买时间和受损程度(车辆的主要部件如变速箱、底盘、发动机或者修复费用超过原购车价的30%)等因素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