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气枪”过失伤人赔四万
本报讯(记者 李渊 通讯员 焦林生 吴岩)常熟王先生经营着一家洗车店,遇到天雨无车可洗的时候,他自制了一支气枪,发射弹珠打易拉罐来打发时间。每次游戏前,王先生会在易拉罐后面堆上废旧轮胎,他以为这样就会万无一失了。不过,无巧不成书,最近一次他玩的时候,子弹打到易拉罐后,又反弹了起来,正巧打中了邻居陈女士身上。陈女士当时倒地不起,王先生随后紧急将陈女士送至医院治疗,发现弹珠仅射至陈女士脚背上,所幸未伤至要害处。目前陈女士经过手术恢复后已无大碍,而经公安部门鉴定,她脚上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此后,王先生与陈女士因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近日,陈女士诉至常熟法院,审理中法官发现王先生用自制“气枪”伤人主观上存在过失,陈女士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王先生应赔偿陈女士因该起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方面的损失。经法官组织双方调解,王先生愿意一次性赔付陈女士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总共四万元。
对此,法官提醒,我国对于枪支管理极其严格,自制“枪支”如果射程、口径等要素条件达到公安专业鉴定部门的相关标准,则很有可能触犯刑法;而在本起案件中,如果陈女士经鉴定构成重伤等级,则王先生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