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年,南通的马某夫妇看上了一个带车库的房子,总共面积130多平米。谈妥总价130万元后,他们支付10万定金。但由于没能按约定的时间筹集到应付的房款,马某夫妇请求房主张某夫妇能宽限几天,但房主却表示他们已违约,其有权没收10万定金并解除合同。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主张某夫妇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
据介绍,2015年12月3日,马某夫妇与张某夫妇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子是一套建筑面积135.4平方米的房屋带车库,总价是130万元。双方商定,马某夫妇支付10万元作购房定金,并于2015年12月22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支付73万元,剩余公积金贷款45万元到帐后再交付房子,并付清余款人民币2万。假如房主违约,双倍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如买方违约,已支付的定金归房主所有。
同日,马某夫妇向张某夫妇支付定金10万元。同年12月22日,马某夫妇因筹集的73万购房资金没有完全到位,向张某夫妇请求给予几天的宽限期,至 2015年12月30日,双方共同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张某夫妇表示不同意延迟付款,并称马某夫妇的违约系造成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其有权没收定金并解除合同。此后几天,马某夫妇在筹集到73万购房资金后,向张某夫妇请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遭到拒绝。
2015年12月30日,马某夫妇等人到张某夫妇处要求过户案涉房屋,双方产生争执,公安机关处警处理。张某夫妇称,家中有老人要手术,先是表示要延迟半年到一年可以交付,马某夫妇说可以等,但张某夫妇又说要拖一年到两年才交付。在马某夫妇提出异议后,张某夫妇最后明确表示暂不出售、不会出售涉案房屋。
多次催促无果,马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张某夫妇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
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夫妇于2015年12月22日未能按约履行的行为仅构成迟延履行,在合同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该迟延履行尚未达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夫妇对此具有适当容忍的义务,可追究其因迟延付款带来的经济损失,但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定金或拒绝履行。另一方面,从双方沟通交流的情况来看,鉴于张某夫妇家中老人生病的特殊情况,马某夫妇也同意协商并给予合理的履行限期。
而张某夫妇先答复推迟1-2年成交,后又答复不能确定履行时间甚至暂不出售、不会出售房屋,其行为已超出正当维权的界限,有违诚信,应当认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遂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张某夫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